購買了商品,就屬于消費者了么?
2018-03-19 14:30:00 來源:海淀法院網
  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逐步提升。涉及消費者維權索賠類案件中的當事人大多以產品或服務存在問題為由,主張?zhí)峁┊a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承擔人身、財產損失或主張懲罰性賠償。但是否只要購買了產品或服務,就屬于消費者,進而可以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立法進行索賠呢?
  &以經營為目的購買食品,餐飲公司被認定不屬于消費者
  甲公司為餐飲公司,從乙公司處購買了由丙公司生產的醬腌菜2箱,用于為公司顧客提供餐前爽口涼菜,但這兩箱醬腌菜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抽檢中,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導致甲公司被罰款5萬元。后甲公司起訴乙公司與丙公司,認為丙公司生產的、由乙公司向其交付的食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構成根本違約,應賠償其罰款損失5萬并支付商品價款10倍的賠償金49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甲公司系從事餐飲服務業(yè),購買涉案產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費,而是用于其所從事的餐飲服務業(yè),即為了滿足其經營所需,故甲公司并非消費者,其主張10倍賠償缺乏依據(jù),后判決乙公司賠償甲公司違約損失5萬元。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該條款可以視為對“消費者”的法律定義,即消費者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購買主體的主觀目的是否為生活消費成為判斷消費者的重要依據(jù)。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的消費,并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范疇,在經營性活動中進行消費的主體不能視作“消費者”,不能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范主張消費者專屬的賠償請求權,但如果上述主體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確有瑕疵或質量問題或給其造成損失的,不影響其依照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范主張相應權利。本案中,因為甲公司購買醬腌菜是經營所需,故不屬于消費者,無法以產品質量糾紛起訴索賠,而可以合同糾紛起訴乙公司,由合同相對方即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為職工發(fā)放福利買到假月餅 公司主張三倍賠償獲支持
  甲食品廠為向職工發(fā)放福利,向乙公司購買戊公司生產的稻香村月餅。后其在乙公司門口被人告知購買的月餅是假的稻香村月餅,且看到有生效文書認定戊公司生產的月餅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甲食品廠隨即到工商所報案,并將購買的月餅全部銷毀。甲食品廠向乙公司索賠月餅價款及其他損失7萬元,另主張月餅價款3倍損失。乙公司認為甲食品廠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該食品廠是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其購買月餅目的是用于銷售以從中謀取利益,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應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產品或服務,而非生產消費的需要。若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不是為了將商品或者服務用于從事生產、交易活動而獲得商業(yè)利益的,不管消費的是購買者本人還是他人,也不論購買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饋贈甚至其他目的,均應視為是消費者。在本案中,甲食品廠稱購買月餅是為了饋贈職工作為福利,并提交了相應證據(jù),其行為應當視為消費行為。據(jù)此,法院支持了甲食品廠的相應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范,較之于一般侵權行為,就不合格產品、服務所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的侵權情形,賦予了消費者更多的賠償請求權。但在出現(xiàn)不合格產品造成侵權的情形時,受損失的主體是否具有消費者這一主體身份,決定了其能否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范獲得更多的侵權損害賠償,也決定了受損失主體依據(jù)何種基礎法律關系主張權利。只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中所指的消費者,才可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官后語】:
  在出現(xiàn)產品或服務存在質量問題或問題產品、服務造成購買者損失的情形時,購買者并不當然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范賦予消費者的賠償請求權,因為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并不當然的就是消費者,實務中一定要結合購買者的身份、購買商品的性質和數(shù)量、購買目的來綜合判斷,以正確區(qū)分購買主體是否屬于消費者,從而正確選擇相應的法律關系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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