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數(shù)十次買“過期食品”索賠被刑拘:曾調(diào)包索賠,給錢撤訴
2018-03-15 17:24:00 來源:澎湃新聞
  3月13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辦理該案的??谑泄簿中阌⒎志趾P阄髀放沙鏊窬幾C實,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深入調(diào)查中。
  該民警透露,唐某自3月5日被刑拘以來,一直認為自己所做未違反法律,屬于消費者正常保障利益行為。
  唐某向警方承認自己曾向50余家超市、商行進行高價索賠,其中給錢的有20余家。警方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唐某購買到過期食品后,一邊向食藥部門投訴,一邊向商家索賠。現(xiàn)唐某索賠所得7萬余元款項現(xiàn)已被警方扣押。
  此外,一份由唐某提供給當?shù)厥乘幈O(jiān)管部門的“消費者事實說明”顯示,唐某曾有用自己攜帶的過期食品“調(diào)包”超市正常商品的行為。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邊投訴、邊施壓、邊索賠,這還是屬于友好協(xié)商的性質(zhì),索賠過高并不一定就是敲詐勒索,但調(diào)包索賠就涉嫌詐騙罪。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也發(fā)表評論表示,單純的高價索賠并不違法,往往也得不到相關(guān)民事的支持;如果索賠手段違法,那就依法制裁。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也認為,如果唐某只是購假高價索賠,“民法處理就行,不必刑法相待”;若唐某調(diào)包商品以欺詐手段索賠就會涉嫌犯罪,是詐騙與敲詐的競合犯。
  邊投訴、邊索賠
  嫌疑人唐某,27歲,做過前臺服務員、銷售員,跑過摩的,之后以“小王”身份通過購買過期食品,一邊向食藥監(jiān)管部門投訴,一邊向超市、商行索賠。
  3月4日晚,被警方傳喚時,唐某正在海口市一家網(wǎng)吧內(nèi)上網(wǎng)。隨后,唐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索賠所得7萬余元款項隨即被警方扣押。
  3月13日,一位不愿具名的超市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包裹嚴實的顧客走進店內(nèi),個高,戴長鴨舌帽,穿牛仔褲,“第一趟他進來放好東西,第二趟進來的時候就完全換了一套衣服”。
  該負責人稱,其超市與唐某一共有三個投訴案件,涉及棒棒糖、餅干等一些食品,價錢不超過5元錢,“他拿著商品和小票說是在你這里買的,過期的”,每次索要賠償4000、5000元。
  因懷疑唐某用過期商品調(diào)包超市商品索賠,該超市負責人拒絕了唐某的索賠要求。
  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12345”??谑忻穹諢峋€投訴情況表顯示,2017年6月5日, “133*****422”號碼機主電話投訴,稱在前述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此后,分別在當年6月14日、16日、20日、22日,先后四次撥打“12345”投訴轄區(qū)食藥監(jiān)管部門不作為。
  “一張小票一千塊,給他錢他就撤銷投訴。”??谑心蟻啅V場家樂福超市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2017年2月、3月期間,一位頭戴摩托車頭盔的男子稱在其超市購買到過期商品,要求索賠。
  該負責人回憶,當時,該男子一個月來了好幾次,只買過期的商品,“就一個餅干、口香糖,幾塊錢的東西,賠了七八千塊錢。他有一次拿出了四五張小票,同一種商品他故意分幾次買,買了三四次,不給錢就說要到食藥監(jiān)投訴,我們只能給錢了事”。
  據(jù)南國都市報此前報道,在??谑行阌^(qū)汽車西站附近經(jīng)營一家超市的金賓,和剛在海秀中路開了一家小超市的阿景(化名)也遇到了相同的事情。
  此事經(jīng)報道后,一些遭遇類似形式索賠的超市、商行負責人發(fā)現(xiàn),匯款信息和電話號碼等多種信息顯示,購買過期商品向他們索賠的消費者實為同一人唐某。
  在支付了高價索賠之后,金賓和阿景認為,唐某開口索要數(shù)千元賠償?shù)囊螅殉隽恕?strong class="keylink">食品安全法》中的“支付10倍價款,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如果不足1000元的最低賠償1000元”的規(guī)定。二人遂以“被敲詐勒索”為由向海秀西派出所報案。
  “調(diào)包”索賠,給錢撤訴
  一份由唐某提供給當?shù)厥乘幈O(jiān)管部門的“消費者事實說明”顯示,2017年11月3日,唐某攜帶兩盒過期食品“調(diào)包”了??诤9┏械谋Y|(zhì)期內(nèi)食品。但唐某在說明中否認其是刻意為之。
  海供超市一位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證實了此事,并稱該說明是在其超市支付了唐某5000元索賠款后,唐某承諾向當?shù)厥乘幈O(jiān)管部門撤銷對其超市的投訴,并開具了這份說明。
  唐某在該份“消費者事實說明”中稱:“本人于2017年11月3日在海南海供超市購買了一盒元朗合桃酥50g、條碼69431412525000售價2.5,經(jīng)雙方交流取證。”
  說明中稱,“2017年11月3日,我所帶進海供超市的兩盒元朗合桃酥50g、條碼是69431412525000,我主要要目的是參照對比能讓我購買到同樣品牌一樣的合桃酥。我本人沒有看我所帶進海供超市的兩盒合桃酥已經(jīng)過期”。
  
唐某向當?shù)厥乘幈O(jiān)管部門寫下的請求撤訴結(jié)案“消費者事實說明” 受訪者供圖
  唐某在說明中稱,“在對比商品是否一樣的情況下,將我?guī)нM的過期合桃酥50g其中1盒放在了海南海供超市貨架上。我本人在海供超市所購買的商品合桃酥50g也沒過期,而是我從外面帶進的兩盒過期合桃酥50g、混淆所造成的誤會由此給各方帶來麻煩困擾。敬請諒解!消費者本人我要求撤訴結(jié)案”。(注:唐某“說明”的文字語意不通,原文如此)
  前述海供超市負責人表示,事發(fā)當天,唐某戴著口罩到超市購買了一盒桃酥,然后就稱桃酥已經(jīng)過期,當場要求賠償4500元。遭拒絕后,唐某撥打了食藥監(jiān)管部門電話進行了投訴。食藥監(jiān)管部門執(zhí)法人員隨后到場,進行了立案調(diào)查處理。
  期間,唐某一直與海供超市商談,要求賠償4000元,并稱“耽誤一天加500元”。但海供超市通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超市采購的元朗合桃酥批次為20161204,沒有唐某當時購買的20160925這個批次。
  “我問他,你這個東西是你帶進來的,還是我們貨架上的東西。”海供超市負責人稱,唐某回復稱,可以寫說明證明過期商品是他自己帶進超市的,撤銷在食藥監(jiān)管部門的投訴,但要“加500塊錢”。
  為息事寧人,海供超市支付了唐某共計5000元索賠款;唐某則應承諾,在當?shù)厥乘幈O(jiān)管部門寫下了該份“消費者事實說明”,并請求撤訴結(jié)案。
  據(jù)南國都市報報道,唐某被刑拘后,經(jīng)警方審問,其承認對50余家超市、商行進行過高價索賠,其中給錢的有20余家。但唐某不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而是消費者保障正常權(quán)益行為。
  對于高價索賠,唐某表示,這些都是“精神損失”費用,商家主動自愿提出協(xié)商,“商家和我協(xié)商的時候都和我砍價,對方既然能砍價,為什么我就不能加價呢”。
  高價索賠與敲詐勒索
  隨著職業(yè)打假人、打假公司的出現(xiàn),知假買假、高價索賠與敲詐勒索之間的邊界爭議日趨激烈。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發(fā)表評論表示,認定是否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的關(guān)鍵點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觀),以及實行威脅恐嚇的手段(客觀)。如果行為人是為了獲取自己權(quán)利范圍內(nèi)的財物,即使是使用了一定的脅迫手段,也不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金澤剛認為,在高價索賠事件中,消費者一般都會以曝光、投訴等方式來“威脅”經(jīng)營者,以此令商家妥協(xié)。消費者的這一方式是否屬于脅迫恐嚇呢?根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與經(jīng)營者爭議解決途徑有協(xié)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xié)會或者其他調(diào)解組織調(diào)解、向有關(guān)部門投訴、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消費者在與商家協(xié)商和解過程中,基于新聞本身的監(jiān)督功能,消費者提出向媒體曝光是法律賦予的監(jiān)督權(quán)利,不能定性為脅迫或者恐嚇。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邊投訴邊施壓邊索賠,還是屬于友好協(xié)商的性質(zhì),商家不同意消費者的索賠請求,可以告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這類案件,應當從刑事訴訟程序回歸民事訴訟程序。消費者索賠比較高,商家不同意,那只能訴到法院,如果說法院支持那就應該賠償消費者,如果不支持就不賠給消費者。索賠過高的并不一定就是敲詐勒索。
  “實際上除了高額索賠,有的說再不給我賠償,我向媒體曝光,這也不叫敲詐勒索。”劉俊海說,如果消費者制造假象隱瞞真相,杜撰事實侮辱誹謗商家及商品的商業(yè)信譽的話,商家可以告他誹謗,追究名譽侵權(quán)責任,這個原則上都不屬于敲詐勒索犯罪。
  劉俊海表示,該案件中,如果證據(jù)存在,唐某通過調(diào)包的做法“貍貓換太子”,這就屬于侵害商家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了,金額巨大的還構(gòu)成犯罪行為,究竟是敲詐勒索還是詐騙罪需要依據(jù)討論。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則認為,該案中男子唐某是一個職業(yè)打假人,借此牟利。此種打假,違背善良風俗,與被打假方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是無效的,所得款項,應該退回。換言之,法律不支持此種打假方式。若唐某調(diào)包商品以欺詐手段索賠就會涉嫌犯罪,是詐騙與敲詐的競合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zhì)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chǎn)者、銷售者主張權(quán)利,生產(chǎn)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zhì)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最高法院辦公廳法辦函【2017】181號《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指出,職業(yè)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quán)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適時借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丁金坤認為,職業(yè)打假人的社會危害性復雜,有牟利損人一方面,也有啄木鳥凈化市場一面;其次,被打假一方很多是經(jīng)營企業(yè),之所以“自愿交財”,也往往是為了避免更大損失(譬如被行政處罰)而私了,此亦是法律所不支持者。要消除此種的職業(yè)打假行為,最好的辦法,莫過于認定賠償協(xié)議無效,賠償款予以返還,同時對于違法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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