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何先生在??谛阌^(qū)一家商行買了29300元的堅果,由于發(fā)現購買的堅果生產許可證為生產水果制品,何先生將商行及經營者、堅果生產商、出品商起訴到??谑行阌^(qū)法院,要求退款,并索10倍賠償。
2016年期間,何先生在??谀成绦卸啻钨徺I了標明??谀呈称饭咀鳛槌隹谏?、海口某實業(yè)公司生產的杏仁、鮑魚果、開心果、夏威夷果、碧根果、腰果等六種堅果。之后,何先生發(fā)現其所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內容為生產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而非堅果類食品,還發(fā)現所購買的杏仁實際為扁桃仁,遂提起訴訟。法院隨后查明,??谀成绦薪洜I者為被告鄭女士,該商行已經注銷。雖不是生產商,但被告鄭女士作為經營者,應承擔相應責任。秀英法院判決鄭女士返還貨款293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293000元,以上共計32.2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