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13瓶營養(yǎng)膠囊索10倍賠償 職業(yè)打假人在武漢敗訴
2018-03-05 10:38:00 來源:長江日報
明明知道所買的營養(yǎng)膠囊因客觀原因未取得保健品批準文號,還花3000多元買了13瓶,然后起訴經銷商企圖獲得10倍賠償金。昨日,長江日報記者獲悉,這位職業(yè)打假人打錯了如意算盤,終審法院以惡意訴訟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吃了膠囊惡心嘔吐要求10倍賠償
  2015年10月—11月,市民王某在一家大藥房分布在武漢三鎮(zhèn)的6家連鎖店先后購買了13瓶含有月見草成分的營養(yǎng)膠囊。購買后,王某在一個月內吃了1瓶,出現惡心嘔吐等情況。據悉,這些保健品從澳洲進口,由武漢一家生物公司總經銷。
  2016年8月,王某以購買的營養(yǎng)膠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將總經銷商生物公司和銷售商大藥房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購買13瓶營養(yǎng)膠囊的3000多元費用,并支付10倍價款的賠償金3萬余元。
  未取得保健品批準文號事出有因
  庭審中,王某認為,購買的營養(yǎng)膠囊沒有取得保健品批準文號,不符合國家法規(guī)要求。且服用后身體出現異樣,理應獲得經濟賠償。
  總經銷商生物公司則稱,王某購買的營養(yǎng)膠囊進口時間為2013年年底,當時我國尚未有該營養(yǎng)膠囊的國家標準,公司按照當時國家要求取得了進關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書。2016年7月,我國《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正式施行,規(guī)定保健品需進行注冊或備案。這批營養(yǎng)膠囊沒有取得保健品批準文號進行銷售,不是該公司自身原因。
  兩三個月的劑量1個月就吃完
  據悉,王某曾在全國多地花費6萬余元購買該公司的160余瓶同款同批次營養(yǎng)膠囊,并以同樣理由對該生物公司和銷售商提起8次訴訟,要求獲取10倍賠償金。
  武漢法院經過兩審終審認為,經銷商未取得保健品批準文號的行為可適用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同時,按照該膠囊的服用標準,服用1瓶的正常時間為2—3個月,王某1個月就吃完了,服用劑量有違常理。王某的行為已構成惡意訴訟,駁回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法律問答】
  北京盈科(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唐榮

  不為生活需要的購買行為不屬于消費
  如何認定職業(yè)打假人?他們通常用哪些手段進行打假?
  答:職業(yè)打假人以賺錢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過期、商品漏洞問題或者法律法規(guī)的漏洞故意大量買入,然后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職業(yè)打假人的行為不屬于消費行為,他們也不屬于法律認定的消費者。
  職業(yè)打假人“打假”通用手段有:以謀取非法暴利為目的進行購物,大批量購買,數量超過合理自用;多次舉報商家,反復訴訟;鉆法律空隙和漏洞,并且利用法律漏洞來要挾敲詐賣家;多是舉報經營者,而非生產者等等。
  什么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主張10倍的懲罰性賠償?
  答:《食品安全法》148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如何理解“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
  答:簡單說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guī)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表現在國家不能用當前制定的法律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用當前的法律處罰人們過去從事的當時是合法而當前是違法的行為。這個原則以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與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性,保護人們的利益。
 
  • 為你推薦
  • 公益播報
  • 公益匯
  • 進社區(qū)

熱點推薦

即時新聞

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