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消費者買到過期食品獲賠千元
2018-03-05 09:40:00 來源:燕趙都市報
  近期,唐山的杜女士不小心遭遇了“過期食品”,還沒出商場卻被超市營業(yè)員指責為“故意訛詐”,雖然事情最后得以解決,但這樣的經歷還是讓杜女士倍感委屈和氣憤。
  去年年底,杜女士帶著孩子到超市購物,剛結完賬,孩子便迫不及待地打開了剛剛購買的一袋餅干。在食用過程中,餅干味道很怪,杜女士連忙查看,發(fā)現(xiàn)餅干的保質期已經過了三個多月。
  “我還沒出商場,于是直接找到超市營業(yè)員反映情況,沒想到對方卻指責我故意訛詐。”面對指責,杜女士感到很委屈。雙方鬧得很不愉快,杜女士便向唐山市消協(xié)進行了投訴。
  唐山市消協(xié)受理后,進行了詳細核實,確定消費者從吃餅干到發(fā)現(xiàn)過期均發(fā)生在商場內,不存在掉包訛詐的可能。經唐山市消協(xié)調解,超市工作人員就此前的不當指責向杜女士道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經濟損失1000元。
  過期食品雖未危及杜女士和孩子的健康,但國家對食品進行保質期的制度管理就是從法律角度盡可能地保障消費者消費安全、身體健康和權益維護。業(yè)內人士表示,過期食品即使沒有對人身造成傷害,也不該對此寬容。
  《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據唐山市消協(xié)投訴部主任馬超介紹,2017年全年唐山消協(xié)部門登記在案的食品投訴有66起。“消協(xié)部門偶爾也會接到消費者購買到過期食品的投訴,但由于消費者已離開購物地點,導致消費爭議產生,這也給調解造成了很大困難。”馬超說。
  唐山市消協(xié)特別提醒消費者,購物就到正規(guī)的場所,購買商品尤其是食品一定要查看生產日期,而且要注意留存購物小票。
  記者調查中了解到,目前,大多超市針對“臨界食品”多會搞促銷活動,一些市民表示并不介意買快要過期的商品,因為這些商品價格便宜。“對于‘臨界食品’,商家應該給予消費者一定的提示,以免食品過期變質對消費者人身造成可能存在的傷害。”馬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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