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餡餅打贏商標侵權官司 被告被罰50萬元
2018-01-30 10:38:00 來源:廈門日報
  因為在其所售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了“鼓浪嶼特產”字樣,廈門一家食品企業(yè)與老字號“鼓浪嶼”餡餅的商標持有人--廈門興茂貿易有限公司在過去幾年內數度對簿公堂。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涉“鼓浪嶼”傳統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作出終審宣判,判決該公司停止在包裝使用上的侵權行為,并支付50萬元賠償金。
  事發(fā):“鼓浪嶼”同行能用嗎?
  早在2013年4月,興茂公司就發(fā)現市面上由“廈門市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餡餅包裝盒上突出使用了“鼓浪嶼”等文字,產品包裝盒規(guī)格、內外裝潢、款式和圖案等與自己的包裝盒類似,容易造成消費者難以區(qū)分的情況。興茂公司認為,譽海公司侵害了自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將對方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譽海公司將“鼓浪嶼”三個字放在餡餅盒外包裝中顯眼位置,消費者購買時極易對產品的來源與原告產品產生混淆和誤認,侵害了原告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商標“鼓浪嶼”,判該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但對其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的做法,則采信了譽海公司關于此為“合理使用作為地名的‘鼓浪嶼’”的解釋,認為并沒有侵犯興茂公司享受的商標權利。
  判決生效后,譽海公司仍然在市場上銷售標注有“鼓浪嶼”“鼓浪嶼特產”字樣的盒裝餡餅。2015年,兩家公司再次為此打起官司。這次,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中的“鼓浪嶼”,是作為地名使用,“意指鼓浪嶼的一種特產,系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標意義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僅就“鼓浪嶼”字樣的使用,判決譽海公司向興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興茂公司對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爭議:餡餅是否鼓浪嶼特產?
  “經過多年持續(xù)使用和宣傳推廣,‘鼓浪嶼’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興茂公司負責人曾華山向記者表示。他認為,“鼓浪嶼”已是區(qū)別“餡餅”商品來源的商標標志。譽海公司在涉案餡餅包裝盒上使用“鼓浪嶼特產”字樣,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為餡餅為鼓浪嶼行政區(qū)域的特產。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譽海公司應對其包裝上的標簽、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庭審中,興茂公司訴訟代理人指出。但譽海公司并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餡餅”是鼓浪嶼的地方特色產品。
  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廈門市鼓浪嶼食品廠是鼓浪嶼島上惟一生產餡餅、糕點的食品企業(yè),“鼓浪嶼”是該廠的老字號和在餡餅、糕點等食品上長期使用且已獲省、市著名商標等多項殊榮的商標,享有較高知名度。在這種情況下,譽海公司還在餡餅的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字樣,該使用行為明顯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產品來源的混淆誤認。
  同時,本案中,譽海公司所售餡餅并非在鼓浪嶼生產(按照其產品標識,該餡餅產自廈門同安工業(yè)集中區(qū)),其生產制作也并不與鼓浪嶼區(qū)域特定的如土壤、水質、氣候等獨特的地理因素相關;該公司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鼓浪嶼區(qū)域具有餡餅制作獨特的諸如傳統工藝、民間傳說等特定人文因素。因此,無論從鼓浪嶼的地理或人文因素的角度,譽海公司在餡餅上標注“鼓浪嶼特產”都不具備正當理由。應當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終審判決廈門譽海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餡餅包裝盒上標注“鼓浪嶼特產”字樣,并賠償興茂公司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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