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進口嬰幼兒食品無中文標識 消費者獲商家“退一賠三”
2018-01-26 13:32:00 來源:海峽法治在線
近年來,許多年輕人紛紛追捧進口商品,其中不乏部分“寶媽”“奶爸”,他們認為無中文標識的嬰幼兒食品是原裝進口的,而有中文標識的是國內分裝的,在這種錯誤的觀念引導下,無中文標識的產品反而更受歡迎。某些商家瞄準了這一“商機”,在尚未取得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將沒有正規(guī)的中文標識或中文說明書的進口嬰幼兒食品陳列在貨架上供消費者選購。
  2017年9月,羅源的董文某在縣城關某母嬰用品店(以下簡稱母嬰店)購買進口嬰幼兒食品,包括澳洲某品牌奶粉4瓶、米糊2瓶、美國某品牌米糊2袋、美國某品牌泡芙2瓶,總金額1082元?;氐郊抑泻?,董文某發(fā)現所買的4種進口嬰幼兒食品均無中文標識或中文說明書。董文某認為母嬰店的行為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所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食品屬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2017年10月,董文某一紙訴狀將母嬰店起訴至羅源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母嬰店“退一賠十”,即退還董文某貨款1082元并賠償1082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母嬰店未在其銷售的進口商品上標注中文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故母嬰店應當對董文某進行賠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母嬰店退還董文某貨款1082元并支付損失3倍的賠償金即3246元。同時,董文某向母嬰店退還購買的商品。
  法官提醒:
  進口食品中文標識或中文說明書是消費者了解進口食品詳情的重要途徑,如果缺失或不全可能帶來食品安全隱患,特別是對于嬰幼兒、病人等特殊群體。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若發(fā)現進口食品中文標簽缺失或雖有中文標簽但不符法律法規(guī),不僅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門投訴,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賠償損失及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 為你推薦
  • 公益播報
  • 公益匯
  • 進社區(qū)

熱點推薦

即時新聞

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