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多次稱商品系“三無”產品 原告被認定惡意索賠 駁回訴請
2018-01-17 08:42:00 來源:人民法院報
本報訊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后惡意向商家索賠的案件。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且當場給付履行,該案現已生效。
  2017年6月和7月,原告何某在被告泉港區(qū)某超市購買大紅袍茶葉共4瓶,單價200元/瓶,合計800元。何某認為該茶葉是“三無”產品,遂提起訴訟要求超市退還貨款并按茶葉價款十倍賠償損失。訴訟過程中,何某稱已使用一部分茶葉,沒有出現不良反應,但感覺和其他茶葉的味道不一樣。
  被告某超市辯稱,該茶葉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缺陷,即使罐裝上存在個別包裝瑕疵,也不足以誤導原告,不足以危及原告的人身安全,也并未造成其損失。超市認為原告在不同日期分兩次購買該茶葉,欲以“三無”產品為理由提出高價索賠,存在明顯主觀惡意,有違誠信原則。被告同意原告退貨,并同意退回全額貨款。
  泉港法院經檢索關聯案件,發(fā)現自2015年8月起至今,何某以其所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存在虛假宣傳等為由多次提起食品索賠案件。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提供的外包裝袋與涉訴瓶裝大紅袍茶葉相配套,各包裝上條形碼相一致,包裝袋標簽上標明的事項齊全,由此應認定涉訴茶葉不屬于“三無”產品。自2015年8月以來,原告多次以各種理由提起訴訟,向其他商家提出食品索賠的事實,足以認定其購買涉訴茶葉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此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因此其提出的十倍賠償金請求應予駁回。因被告同意退還貨款,故一審判決原告何某退回貨物,被告某超市退回貨款,駁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且當場給付履行,裁判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食品安全法“十倍價款賠償”條款的初衷是保證食品安全,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確立的是一種侵權責任。食品包裝若有瑕疵,未對消費者造成實際損害,亦未造成消費者誤導的,應屬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消費者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退回貨款。本案原告購買上述茶葉的行為并非以生活消費為目的,而是通過訴訟手段牟利,這不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普通消費者的立法本意相悖,更是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 為你推薦
  • 公益播報
  • 公益匯
  • 進社區(qū)

熱點推薦

即時新聞

武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