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仙游一商家銷售過期食品 被罰款5萬元
2018-01-16 09:40:00 來源:東南網
1月15日,莆田仙游縣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對李某送達罰單,沒收其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正山小種茶葉7袋,罰款5000元;過期辣格格8袋、泡鴨爪52包,罰款5萬元。
  去年12月6日,仙游鯉南市場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鯉南鎮(zhèn)平原村李某經營的食雜店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店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和過期食品,被立案調查。
  經查,李某從送貨上門的推銷員處購進正山小種茶葉7盒,外包裝未見到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生產者地址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外包裝標稱“千里香,辣格格”等字樣的辣格格8袋,至被查時,均已過期;外包裝標稱“泡鴨爪”等字樣的泡鴨爪55包,至被查時,52包泡鴨爪均已過期被當場查扣。所購正山小種茶葉進貨價21元/袋,銷售價24元/袋;辣格格進貨價1.8元/袋,銷售價2.5元/袋,至被查時,均未售出;泡鴨爪進貨價0.85元/包,銷售價1元/包,至被查時,其已售出未過期泡鴨爪3包。
  執(zhí)法人員認為,李某銷售外包裝未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生產者地址、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三)(四)(八)項的規(guī)定;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屬于經營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和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執(zhí)法人員已責令李某改正該違法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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