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代購奶粉,要不要“退一賠十”?
2018-01-15 09:40:00 來源:海峽導報
代購奶粉沒有中文標識,消費者狀告淘寶店主要求“退一賠十”,法院該不該支持?代購保健品沒有中文標簽,商家被起訴該怎么賠?
  14日,同安區(qū)法院發(fā)布了一批因海外代購引發(fā)索賠的典型案例。法官介紹說,近年來,海外代購市場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催生了大量的海外代購糾紛,最近頻頻有網店因代購食品無中文標識、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遭到起訴索賠。職業(yè)打假人以代購商品無中文標識起訴,主張三倍賠償或十倍賠償的案件不斷增多。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但是,當海外代購遇上我國食品安全法,法官該怎么判?
  官司:代購遭索賠,只因沒中文標簽
  2016年8月1日,原告王先生(化名)在淘寶網向被告小周所經營的網店購買了“澳洲代購A2鉑金裝1段嬰兒奶粉”5罐,共計1090元。
  次日,被告將上述商品寄往原告指定的收貨地址,即廈門市同安區(qū)的一個公交車站。數日后,原告王先生收到自己所購買的奶粉。
  收到食品后,原告發(fā)現購買的食品包裝沒有中文標簽及任何中文說明,而且,英文字體也有不一樣的地方,就去找賣家交涉。賣家當時出示了營業(yè)執(zhí)照,并承認未取得從事售賣進口食品應取得的相關許可證。
  隨后,王先生以購買的產品包裝上沒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以及被告缺少進口奶粉的許可證為由,向被告店主申請退貨。但是,原、被告雙方未能就退貨事宜協(xié)商一致。為此,王先生將店主及其公司告上了法庭。
  爭議焦點1

  沒有中文標簽,是否違法?
  買家王先生起訴要求,被告退貨并支付十倍的賠償金。他認為,這些進口奶粉無中文標簽,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有中文說明書,且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的代理商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裝書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不得進口。
  對此,被告則認為,原告購買的奶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適用關于十倍賠償金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說明并不會導致奶粉本身存在安全問題,而且原告也沒有因奶粉而遭受損害。”被告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食品安全標準”是針對食品安全的實質標準,并非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形式標準。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適用十倍賠償金。
  爭議焦點2

  “職業(yè)打假”,法院該不該支持?
  被告還說,經查詢,原告曾以類似理由向法院起訴多次。顯然,原告多次故意購買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說明的進口食品,然后通過訴訟途徑謀取不法利益。原告的惡意敲詐行為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如果支持其訴訟請求,等于鼓勵其繼續(xù)實施此類行為。原告購買奶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因此,原告不是“消費者”,更不是“受害人”,其訴求不應得到支持。
  經審理,同安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淘寶店主小周在網絡平臺上銷售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的進口產品,其行為已經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因此,原告要求退還貨款1090元的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不過,法院最終并沒有支持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只是判決要求被告返還貨款1090元,而原告在收到貨款的同時,也應將5罐奶粉退還給被告。
  法官說法

  為何不支持10倍賠償?
  為何法院一審判決退貨?為何不支持原告主張的十倍賠償?對此,法官說,庭審調查時,原告陳述購買訟爭商品是為了給自己的孩子食用,但是,案涉奶粉并未拆封、包裝完整,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此產生了實際的經濟損失。而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適用產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現象調查

  45份判決書,7件支持10倍賠償
  近年來,頻頻有網店因海外代購的食品無中文標識被消費者告上法庭。近日,導報記者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45個生效民事判決書的進行全面分析,發(fā)現針對無中文標識引發(fā)的網絡海外代購糾紛,當前存在同類案件裁判結果不一的情況,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
  據統(tǒng)計,在上述45個案例中,原告均以退還貨款并賠償三倍或十倍損失為訴求,判決書除駁回原告全部訴求的11件外,其余34件均采用了“退還貨款”的概念。
  45個案件中,駁回退款及賠償訴求的11件;支持退款但不賠償的21件;支持退款同時貨款金額3倍賠償的4件;支持退款及10倍賠償5件;不支持退款但支持10倍賠償的2件;支持三倍賠償同時退貨但未退款2件,出現“同案不同判”現象。
  另外,這些案例也反映出“知假買假”的問題,有的原告一人起訴索賠6件,也有的一次索賠5件,可見,有不少人多次購買無中文標識商品并起訴索賠。同時,被告以原告為職業(yè)打假人、惡意購買進行抗辯的有36件。
  律師說法

  知假買假也能索賠
  在明知產品有問題的情況下,還有意掏錢購買,能否起訴索賠?
  對此,福建自暉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敏輝律師認為,針對食品、藥品等問題的消費糾紛,即使消費者“知假買假”,依法也可以索賠。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這一條僅僅是針對食品、藥品而言的,不應擴大到其他的商品或服務。因此,除食品和藥品知假買假外,其他商品和服務的知假買假行為不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不能退一賠三、退一賠十。
  相關案例

  代購商品無中文標識 店主被判10倍賠償
  代購保健品無中文標識,淘寶店主被判10倍賠償。此前,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
  去年2月13日,消費者謝先生在小孟開設的淘寶海外代購網店下單拍了30瓶healthy care輔酶Q10。這是一款澳大利亞保健產品,實際總價為5924元。收到小孟郵寄的產品后,謝先生要求退貨,小孟同意將上述貨品進行退貨。
  不料,半個月后,消費者謝先生將店主小孟告上了法庭,并索賠商品價格十倍的賠償金,理由是商品沒有使用中文標簽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輔酶Q10。
  經審理,龍泉驛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涉案產品未加貼中文標簽,作為普通食品違規(guī)添加輔酶Q10為由,支持了謝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小孟支付謝先生賠償金59240元。
  一審法院認為,這款食品沒有標注不適宜人群等內容,因此普通消費者無法知曉其主要成分、注意事項、限制用量、不適宜人群等與安全事項相關的內容。小孟在網上開店從事海外代購經營行為,其銷售的涉案商品沒有添加中文標簽、中文說明,違反了國家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所以,一審判決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一審判決后,被告小孟不服一審,上訴至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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