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幼兒園購進不合格大米引發(fā)賠償 法院一審判決銷售商擔責80%
2018-01-11 15:28:00 來源:安徽法制報
本報訊 幼兒園購進不合格雜優(yōu)米,受到行政處罰。由于引發(fā)家長擔憂,幼兒園對幼兒進行了體檢,并承擔了相應賠償責任。1月9日,記者獲悉,幼兒園因為罰單導致接連損失,將當初供應米面的銷售商起訴到肥東縣人民法院。案件目前已經(jīng)審結(jié)。
  據(jù)法院審理查明,合肥市某4家幼兒園和1個看護點(以下簡稱4園1點)均是由王某投資開辦。2017年2月12日,其中一家幼兒園后勤園長向幼兒園米、面供貨商安徽某糧油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糧油公司)設立在合肥的銷售點購進45袋“餐餐盼”牌雜優(yōu)米,每袋25公斤,購進價格為每袋101元。這些雜優(yōu)米都分別配送給“4園1點”食用。去年3月7日,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了檢測報告,其中,互混、小碎米、黃米粒三項指標不合格,總的檢驗結(jié)論為不合格。隨后,合肥市蜀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分別對“4園1點”在經(jīng)營過程中使用不合格雜優(yōu)米的行為處以罰款。事件發(fā)生以后,學生家長與幼兒園協(xié)商了賠償?shù)南嚓P事宜,并在2017年4月至6月間,陸續(xù)退還學生保教費、伙食費,為幼兒進行了體檢,并支付體檢費,對其余沒有參與體檢的幼兒給付每人相應體檢費。
  法院認為,幼兒園使用糧油公司出售的不合格大米而受損,其要求得到賠償?shù)睦碛烧?,但具體的賠償標準應按法律規(guī)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來予以確定。首先,從雙方的過錯來看,糧油公司出售的大米被檢驗不合格,但是幼兒園在低價購進大米時未把關,也有過錯。對于幼兒體檢、退伙食費等都是實際損失。
  綜合雙方的主觀過錯、銷售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確定糧油公司的責任比例為80%,判決糧油公司賠償王某經(jīng)營的4家幼兒園和1家看護點損失共計近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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