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針菇過期消費者維權 超市被判賠1000元并退款
2017-11-15 11:36:00 來源:今晚網(wǎng)
  在超市花20多元買的一瓶金針菇過期,消費者遂依食品安全法起訴維權。日前,天津河東區(qū)法院審理此案后,認定被告超市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一審判令超市方賠償消費者1000元并退還貨款。
  今年4月12日,市民田某在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購買了單價為21.88元的某品牌散裝麻辣味金針菇。田某稱,其購買后發(fā)現(xiàn)該食品生產日期為2016年10月7日,保質期為6個月,當時已經超過保質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為此,田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超市賠償人民幣1000元并退還貨款21.88元。
  法庭上,被告超市辯稱,原告所提出的過期商品并非被告銷售的,購物票據(jù)上顯示的僅是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名稱,并沒有體現(xiàn)具體的商品批次、生產日期等,被告沒有進過該批次的貨。其次,被告是職業(yè)打假人,是以索賠、營利為目的。希望法院考慮實情,駁回原告訴請。
  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超市購買本案涉訴商品后,雙方即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該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購物小票、商品實物照片、完整包裝的實物等證據(jù),作為消費者已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同時,商品實物包裝上顯示有被告超市進行包裝稱重時所貼的稱重簽,被告亦對稱重簽系其超市所貼予以認可。被告否認訴爭產品系其銷售顯然不合邏輯。因此采信原告的訴訟主張,認定被告超市存在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當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被告超市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對原告要求退貨返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準許。對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賠償?shù)脑V訟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的規(guī)定,亦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原告是職業(yè)打假人,是以索賠、營利為目的一節(jié),不能成為可以借此銷售過期商品的理由。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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