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東:銷售問題釀皮 2人獲刑
2017-11-14 15:28:00 來源:海東時報
近日,樂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某、李某等人生產有害食品案作出判決,判處2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今年6月6日,樂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在樂都區(qū)碾伯鎮(zhèn)新樂街檢查時,對被告人徐某、李某無證經營的某店銷售的搟面皮、釀皮進行抽樣檢查,所抽取的樣品經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綜合技術中心檢驗發(fā)現,釀皮和搟面皮中硼砂含量1.30103mg/kg,搟面皮中硼砂含量612 mg/kg。2017年7月4日樂都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區(qū)公安局聯合執(zhí)法人員到徐某、李某經營的某加工點進行檢查,在加工地點當場扣押“天喜”牌添加劑一袋(重990克),當日將其銷售的黑釀皮、黃釀皮進行抽樣送檢,后經青海省食品檢驗檢測院檢測:所送檢的黃釀皮中硼砂含量586.98 mg/kg,黑釀皮中硼砂含量468.06 mg/kg,扣押的“天喜”牌添加劑經青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綜合技術中心檢測:硼酸含量470 mg/kg。
  硼砂進入人體胃部后會刺激胃酸分泌,嚴重時會出現惡心、嘔吐、腹瀉等癥狀,而且長期攝入還會引發(fā)多臟器蓄積性中毒,后果非常嚴重。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李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使用明令禁止的硼砂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給人體帶來危害性,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懲處。鑒于2人能自愿認罪,可視為其有悔罪表現、對2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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