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銷售“越南燕窩” 網店被十倍索賠
2017-11-10 17:24:00 來源:北京晚報
今年7月,原告蔡某花費13000元,在被告於某經營的某網上店鋪購買了1斤越南燕窩,收到貨物后發(fā)現該產品未標注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等標簽內容,且發(fā)現該產品不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定,遂訴至門頭溝法院,要求於某退還貨款并給付十倍賠償金,共計1413000元。9日下午,該案在北京門頭溝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蔡某向法庭表示,國家質監(jiān)總局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載明:準予符合相關檢驗檢疫要求的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燕窩產品進口,而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燕窩產品通過貿易形式暫不能對華出口。原告認為,其購買的燕窩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對此,被告方律師稱,涉案燕窩產品來源合法,供貨商具備進口資質,其所售燕窩實際上是印尼產,在網店銷售時將燕窩的產地錯寫成越南,屬于書寫錯誤,但不會誤導蔡某購買燕窩;其銷售的燕窩無質量問題,食用不會對人體造成不良影響;該燕窩屬于散裝食品,不需要標注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等內容。
  原告蔡某表示,自己在比對網上各種店鋪信息和好評率后,才選擇在此店購買燕窩。其所購燕窩在網頁上宣傳的是越南燕窩,賣的也是越南燕窩,自己收到的也是越南燕窩。
  對此,被告方律師表示,“雖然被告宣傳存在錯誤,但是涉案產品品質與馬來西亞等國家的燕窩相比沒有本質的區(qū)別。”
  在法院審理中,被告方認可在銷售進口食品過程中存在以虛假信息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但堅持其銷售的產品屬印尼燕窩,并要求鑒定所售燕窩的品質及價值,且要求調取證據證明被告經營的燕窩有合法的來源,且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
  最后法庭決定,同意給予被告方15天限期調取相關證據,休庭后將再次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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