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酒可以喝,“茅臺”的招牌可不能隨便用。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了一起侵犯商標權糾紛案件,常熟某酒業(yè)商行因擅自將“國酒茅臺”、“MOUTAI”作為其門頭店招裝潢,被判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萬余元。
原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貴州茅臺”等商標的持有人。今年2月,原告公司發(fā)現常熟某酒業(yè)商行在店鋪招牌上擅自使用“MOUTAI”及“國酒茅臺”等標識,該標識與原告公司特許專賣店的裝潢高度一致。 原告公司認為,常熟某酒業(yè)商行的行為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該酒業(yè)商行是經原告特許的茅臺酒專賣店,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因而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相關裝潢、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合理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商標的使用既包括在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店鋪門頭、店招、裝潢、廣告宣傳中的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其商標專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與注冊商標近似標識,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損害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常熟某酒業(yè)商行未得到原告的授權許可,在店鋪招牌上使用含有原告注冊商標的標識,容易導致混淆,對原告的商標權構成損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