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砂糖豈能與紅糖混為一談? 杭州揭下“太古紅糖”虛假標簽
2017-09-05 09:40:00 來源:市場導報
  一直以來,紅糖以其特殊的營養(yǎng)成分,在民間受到較高的推崇和喜愛。而與此同時,一種名為“赤砂糖”的產品,也長久以來以紅糖的等效名稱自居,并被廣大消費者當作紅糖而選購。
  那么,紅糖與赤砂糖是同一種食品嗎?兩者能混為一談嗎?近期由此引發(fā)的一場行政訴訟有了定論,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下稱杭州市監(jiān)局)叫板糖企混淆紅糖與赤砂糖兩種不同食品,并糾正虛假標注的行為,得到了法院終審判決的支持。

  沃爾瑪四款紅糖違規(guī)標注被查
  這一事件要從2016年初說起。據(jù)《市場導報》維權中心記者了解,當年1月20日,杭州市監(jiān)局在對沃爾瑪華東百貨有限公司(下稱沃爾瑪公司)杭州東新分店進行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有四種正在銷售的紅糖產品涉嫌違規(guī)標注。
  這些產品分別是內蒙古正北食品有限公司的“老姜黑糖”(益母紅糖),配料為赤砂糖等;太古糖業(yè)(分裝)的“太古紅糖(赤砂糖)”,配料為赤砂糖;義烏市樹海食品廠生產的 “樹海牌”赤砂糖 (紅糖),配料為白砂糖等;杭州全照食品有限公司分裝、杭州恒興糧油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糯千家紅砂糖”,配料為白砂糖等。
  杭州市監(jiān)局認為,這些產品的包裝標簽所標示的品名與配料均存在兩個不同專有名稱等違法情形 (即將赤砂糖或白糖標注為紅糖),故沃爾瑪公司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屬于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行為。
  經認定,該案貨值金額為10972元。2016年5月,杭州市監(jiān)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企業(yè)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及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罰款82290元。
  受到處罰的雖然是沃爾瑪公司,然而涉入此案的成都太古糖業(yè)有限公司(下稱太古糖業(yè))卻對此不服,并于當年7月向杭州市政府申請復議。市政府隨后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太古公司依然不服,向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了訴訟。
  一審認定紅糖、赤砂糖混用構成誤導
  杭州鐵路運輸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雖然 《食糖衛(wèi)生標準》(GB13104-2005)適用于原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其中并沒有紅糖標準,但是在2015年實施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糖》(GB13104-2014)中,卻將食糖分為原糖、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紅糖、方糖、冰糖,并分別進行了定義。
  其中赤砂糖定義為以甘蔗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等工藝加工制成的帶蜜的棕紅色或黃褐色砂糖;紅糖定義為以甘蔗為原料,經提取糖汁、清凈處理后,直接煮制不經分蜜的棕紅色或黃褐色的糖。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雖然紅糖和赤砂糖的色著基本相同,但加工工藝等方面有所區(qū)別,是兩種不同的食糖,故從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糖》的2015年5月24日開始,生產經營者應將紅糖和赤砂糖予以區(qū)分,二者之間不得混同,兩者不能認定為等效名稱。
  鐵路法院同時指出,依據(jù)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規(guī)定,紅糖和赤砂糖作為兩種不同的食糖,在食品標簽中應予以區(qū)分,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本案中,四家公司生產的食糖的真實屬性分別為赤砂糖和白砂糖,而在預包食品標簽上的標示名稱均與其真實屬性不同,勢必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解,故四家食品的標簽違反了上述國家標準。
  不過,鐵路法院另外認為,第三人沃爾瑪公司對不是由其提供的標簽的真實性不負有事先審查的義務,亦不具有事先審查的能力和可能。故該案的處罰對象應當是提供標簽、說明書的生產者或經營者。因此,杭州市監(jiān)局對沃爾瑪公司進行處罰,系適用法律錯誤。
  杭州鐵路法院隨后判決撤銷杭州市監(jiān)局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判決同時撤銷了杭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市監(jiān)局庭上直指標注虛假
  因不服以上一審判決,太古糖業(yè)、杭州市監(jiān)局均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太古糖業(yè)依然堅稱,食品生產許可部門和食品行業(yè)協(xié)會均認可“紅糖”和“赤砂糖”為等效名稱,長期以來紅糖被納入赤砂糖單元管理,而且實踐中紅糖也一直作為赤砂糖的等效名稱使用,故案涉產品的名稱可以使用赤砂糖的等效名稱紅糖。
  太古糖業(yè)還表示,即使不考慮等效名稱問題,因紅糖是赤砂糖的俗稱,案涉產品標簽使用赤砂糖的俚語名稱“紅糖”并同時標示了赤砂耱,符合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的認定也是錯誤的。而且行業(yè)內和部分地區(qū)仍然不加區(qū)分地使用赤砂糖和紅糖這兩個稱謂。另從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中“紅糖”與“赤砂糖”概念發(fā)展歷史來看,“紅糖”與“赤砂糖”屬于包含關系。
  結合其他的上訴理由,太古糖業(yè)提出了撤銷一審判決中關于案涉太古紅糖(赤砂糖)產品標簽“勢必會引起消費者誤解”違反了國家標準的認定,并確認被訴處罰決定程序違法等請求。
  同為上訴人的杭州市監(jiān)局則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且因片面理解《食品安全法》,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該局委托代理人、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偉為特別指出,案涉食品不僅其真實屬性與標簽所標示的名稱不符,而且標簽同時標注了兩個不同的名稱,而且其中一個名稱與配料表不符,因而在形式上即表現(xiàn)出虛假性。
  胡偉為還指出,沃爾瑪作為統(tǒng)一配送的著名連鎖大型綜超,有總部統(tǒng)一查驗進貨,總部有專門負責質量管理的機構把關,有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其不可能不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案涉行政處罰的全過程中,沃爾瑪也表示其完全知曉上述違法事實,且其從未試圖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沃爾瑪?shù)倪`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杭州市監(jiān)局完全可以對其進行處罰。
  終審認定沃爾瑪未盡查驗義務應受罰
  在對此案審理之后,杭州中院指出,該案存在兩個主要爭議焦點:第一,在食品標簽上,“紅糖”與“赤砂糖”是否可以作為等效名稱使用;第二,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是否應當予以處罰。
  杭州中院認為,根據(j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guī)定,食品標簽上標示的應為專用名稱,該名稱應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規(guī)定的名稱。在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時,則使用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而早于1994年,赤砂糖已有強制性國家標準GB14964-1994《赤砂糖衛(wèi)生標準》。2003年GB/T5009.55-2003《食糖衛(wèi)生標準的分析方法》中已將紅糖作為單獨的食糖種類予以列明。2013年,又單獨對紅糖制定了行業(yè)標準即QB/T4561-2013《紅糖》(2014年7月實施)。2014年,國家標準《食糖》中將赤砂糖、紅糖作為不同的食糖種類予以列明。
  杭州中院故認為,赤砂糖與紅糖分別執(zhí)行不同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兩者并非等效的名稱,不能混同使用。
  對于太古公司以“紅糖”系“赤砂糖”的俗稱(俚語名稱)為由,主張兩者可以混同使用的說法,杭州中院認為,國家標準中已規(guī)定了該兩類食糖的專用名稱,且兩類食糖在制糖工藝等方面存在不同,即便公眾對于兩類食糖的認知存在誤解或混淆,將兩類食糖的名稱混淆使用,但這不能成為“紅糖”與“赤砂糖”兩個名稱在標簽上可以混同使用的理由。反而因這兩類食糖名稱在標簽使用上的不規(guī)范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解或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故在國家管理層面應加強規(guī)范兩類食糖名稱在標簽上的使用,引導消費者識別兩類食糖,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杭州中院指出,此次查獲的四類紅糖產品,有產品名稱上存在赤砂糖與紅糖同時使用的問題,有產品名稱與配料表不符的問題。這些食品的標簽使用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亦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處罰。上訴人太古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關于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是否應當予以處罰?杭州中院認為,本案中,案涉產品的標簽明顯不符合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沃爾瑪公司作為經營者未盡到查驗義務,且不存在《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故依法應當對沃爾瑪公司進行處罰。
  結合其他認定,杭州市中院認為,杭州市監(jiān)局作出的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程序合法,市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 《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杭州中院于近期作出終審判決:撤銷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駁回成都太古糖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成都太古糖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這一案件雖然已經辦結,但是在經辦此案的過程中,我卻感受到了食品生產企業(yè)對于國標和法律缺乏應有的敬畏。”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偉為告訴《市場導報》記者(維權微信:zjscdbwqzx),比如太古糖業(yè),對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意進行曲解,與其作為業(yè)界知名大型企業(yè)的身份不相符。
  胡偉為律師表示,紅糖、赤砂糖的區(qū)別在食糖界幾乎無人不知,近年來相關的投訴、舉報頻發(fā),2015年央視315晚會更是將赤砂糖冒充紅糖作為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太古糖業(yè)作為相關標準的起草單位,對紅糖赤砂糖的產品區(qū)別和法律區(qū)別是清楚的,故其做法構成了對消費者的誤導。而這次終審的判決結果顯然有著極為積極的意義,它不僅保障了食品安全法的正確和嚴格的實施,更是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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