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牛肉湯中加罌粟殼提味 貴州烏當一牛肉粉店老板獲刑
2017-08-24 14:30:00 來源:貴州都市報
為了增加食品的“鮮味”,招攬更多“回頭客”,貴陽市烏當區(qū)一牛肉粉店老板李某,在其熬制的牛肉湯中添加罌粟殼。近日,烏當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李某當庭認罪,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
李某今年42歲,在貴陽打工多年。2007年,他在烏當區(qū)水田鎮(zhèn)開了一家牛肉粉店,生意一直不錯。
可從2016年開始,牛肉粉店的生意開始蕭條,一天不如一天。為了讓生意好轉(zhuǎn),李某使盡了渾身解數(shù),卻不見效果。正當李某一籌莫展時,一朋友告訴他,如果在牛肉湯中加一點罌粟,會增加湯的“鮮味”,吸引顧客??粗昀锷饷繘r愈下的李某,最終動了這個心思。
2017年3月15日,李某在“香料”中加入罌粟殼用于熬制牛肉湯,并制作牛肉粉對外銷售。還沒等到生意好轉(zhuǎn),3月22日,恰巧遇到貴陽市烏當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抽查。執(zhí)法人員對該牛肉粉店進行檢查時,抽取了該店牛肉湯樣品及“香料”樣品送檢。經(jīng)貴州省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檢驗中心檢驗,從送檢的牛肉湯內(nèi)檢出罌粟堿、嗎啡、蒂巴因成分;從送檢的“香料”中檢出罌粟堿成分。
2017年6月,烏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李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烏當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供他人食用,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44條:“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規(guī)定,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yīng)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認定李某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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