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內犯新罪,日前,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一起案件作出改判,對緩刑期間犯新罪的史某某老罪新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000元。
2014年6月20日,史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緩刑考驗期內,自2015年以來,史某某伙同他人對明知屬于死因不明的生豬予以收購并加工銷售,其行為足以造成消費者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侵害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
2016年12月19日,湘潭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史某某等7人提起公訴。
?。玻埃保纺辏吃拢保橙?,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作出判決:被告人史某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5000元。
湘潭縣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判決時認為:被告人史某某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并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作出如上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