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東至縣審結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食品案
2017-07-31 11:36:00 來源:東至法院網
近日,東至人民法院審結了東至縣首例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以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一審判決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23200元;倪某乙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62000元;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60000元;李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并禁止四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2月4日東至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縣內某大酒店的專項檢查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李某銷往該酒店的冷凍豬排未能提供檢疫證明,且該豬排(原產地為波蘭)屬于國家為防止波蘭非洲豬瘟傳入我國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動物制品??h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隨即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奔赴合肥、南京查找李某的上線張某、倪某甲、倪某乙,經不斷調查聯(lián)系,三被告人終投案自首。
承辦法官收案后及時閱卷了解案情,以庭審為中心,認真查明案件事實,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在審理初期,四被告人均有不同程度的抵觸情緒,稱對自己的行為缺乏社會危害性的認識,思想上沒有覺悟,認為自己沒有造成什么嚴重后果,不應該受到處罰。承辦法官了解被告人的內心想法后耐心的向他們釋法明理,經過多次溝通交流,四被告人最終轉變了思想,認識到自己的銷售行為將會帶來的嚴重后果,均表示自愿認罪,今后一定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保證今后出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
東至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四被告人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銷售的波蘭冷凍豬排,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四被告人在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均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贓,又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在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過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綜合考量,本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國計民生,關系公眾的生命健康,不管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都應該承擔起該有的社會責任,共同維護好人民群眾餐桌上的“潔凈”和“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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