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蕪湖專項整治
2022-10-08 13:03:00 來源: 蕪湖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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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我為群眾讓車位”行動
  公告之四:
  專項整治“霸占公共車位”
  便民停車是省、市確定的十大暖民心行動之一。近期,我市組織開展了 公共單位免費“共享車位 ” (1574個停車泊位)、 商場超市“錯時停車” (2400個停車泊位)和 國慶假期“免費停車” (10022個停車泊位)等“我為群眾讓車位”行動,得到了群眾積極響應,并留言提出意見建議。
  為進一步還路于民,規(guī)范停車秩序,經市便民停車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管局)與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會商, 決定組織開展“霸占公共車位”專項整治行動?,F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01 整治內容
  公共停車泊位屬于公共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本次專項整治行動主要根據群眾訴求, 對市區(qū)范圍內主次道路、背街巷公共區(qū)域長期占用公共停車泊位障礙物進行清理整治。 具體為:
  · 使用三輪車、電動自行車、輪胎和錐形桶等長期“霸占”公共停車位情形;
  ·私設地鎖、隔離柱和地樁等“霸占”公共停車位情形;
  · 長期停放不動的“僵尸車”“霸占”公共停車位情形;
  · 群眾投訴的其他“霸占”公共停車位情形。02 整治方式
  堅持宣傳與規(guī)范相結合,由各區(qū)便民停車行動牽頭單位會同區(qū)公安交警部門、城管部門對主次道路、背街巷沿線及商業(yè)廣場周邊區(qū)域進行摸排,結合群眾舉報線索,通過短信提示、貼牌告知、媒體公告等方式,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堅持清理與執(zhí)法相結合,對拒不整改的,組織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03 時間安排
  為期1個半月,分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 動員整改(10月8日至10月17日) ,定期組織巡查,認真宣傳政策,接受群眾舉報,逐一調查核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階段: 集中整治(10月17日至11月17日) ,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的,組織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清理占用公共停車泊位的障礙物。
  04 舉報渠道
  歡迎廣大市民通過公告下方留言反映或“我愛蕪湖、我要干凈、我來拍照”隨手拍平臺(皖事通APP、大江看看APP、支付寶和微信“皖事通”小程序等渠道,查找“隨手拍”功能,按提示要求上報文字、圖片等信息)舉報發(fā)現的“霸占車位”問題。
  市停車辦負責會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統(tǒng)籌調度。
  投訴電話: 市停車辦:0553-5905203(工作日)、5858110(24小時受理),市公安局交警支隊:5877119。
  蕪湖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局)
  蕪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22年10月8日
  附: 部分罰則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〇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六)未經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影響市容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br>  蕪湖


  來源 | 大江資訊
  主辦單位 | 蕪湖市委網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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