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阻吸煙“致死”無責 給仗義執(zhí)言者撐腰
2018-01-24 09:27:00 來源: 北京青年報

  北京青年報訊 河南鄭州一醫(yī)生楊帆在電梯里勸阻老人吸煙、老人突發(fā)心臟病離世一事有了新進展。1月23日,鄭州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原判,駁回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此前,楊帆被老人家屬起訴至法院,要求40萬余元賠償。法院一審曾判楊帆補償老人家屬1.5萬元。2017年5月2日,楊帆在電梯內勸阻老人吸煙引爭辯,沒想到老人隨后猝死。“我勸他不要在電梯內抽煙,老人可能覺得傷了自尊,情緒比較激動,說我沒資格管他,兩人因此產生分歧?!?/p>

  對于老人家屬來說,僅僅因為吸煙被他人勸阻,結果導致老人心臟疾病發(fā)作死亡,的確是令人痛心和惋惜的悲劇,值得同情。但正如二審判決指出那樣,楊帆勸阻他人吸煙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勸阻過程中,楊帆始終理性平和,沒有與死者發(fā)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沒有侵害老人生命權的故意或者過失,無需承擔法律責任。該裁判彰顯出這樣的規(guī)則,正常社會活動中,“仗義執(zhí)言”者對損害無法律上因果關系就無需擔責,不必總是擔心被“訛上”。

  任何人在生活、工作等社會活動中,難免要碰到有人不遵守規(guī)則乃至從事違法活動。對此,有人可能漠視不管,聽之任之,有人則仗義執(zhí)言,敢于出面勸阻或制止不法行為。而后者才是社會的正能量,是社會發(fā)展進步的關鍵力量。因此,在世界各地,無論是道德角度還是法律角度,均鼓勵人們見義勇為、樂于助人,并免除沒有重大過錯者的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一審以公平原則判決“楊帆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二審判決則認為并不適用公平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公平責任原則主要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發(fā)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但反觀該事件,電梯等公共場所早已禁止吸煙,這是很多煙民都明知的。同時,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既是每一個公民的天然權利,又是其道德義務。

  也就是說,任何人都有權利勸阻甚至制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行為。這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正當權利,而非侵犯他人正當權利。只要勸阻或制止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即便產生了損害,也不該承擔責任。

  何況,該醫(yī)生勸阻老人吸煙時,不知道其患有心臟疾病,也不可能預見到該老人會死亡,更沒有采取過激手段。雖然表面上看,勸阻行為在先,吸煙老人死亡在后,有一定關系,但時間上的先后關系并非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該事件中,吸煙老人不幸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并不能控制自身情緒,而非他人的勸阻行為所導致。因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讓勸阻者為老人的不幸承擔法律責任非常不妥。

  可以說,現(xiàn)實中,類似勸阻他人吸煙的仗義執(zhí)言現(xiàn)象非常多。如勸阻他人插隊、勸阻他人闖紅燈,喝止小偷小摸,制止違法犯罪。如果一旦發(fā)生被勸阻者死亡的結果,便給這些仗義執(zhí)言或見義勇為者“攤上”一點責任。顯然會帶來極壞的不良后果,導致任何人面對侵害公序良俗、公共利益乃至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時,都會“理性”地選擇默而不語,頂多打電話向公權機關求助,否則就可能“攤上事”。這將會讓正直的人畏畏縮縮,忐忑不安,沒有底氣,讓社會陷入惡人囂張、好人遭殃的可怕局面。

  毋庸置疑,該裁判體現(xiàn)了司法在面對復雜糾紛、輿論關注、各種壓力時的擔當和定力。而非沒有立場,態(tài)度不明,一味地“和稀泥”。這樣的裁判才能守住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并宣揚、傳導積極向上的價值觀,讓人們更有底氣、挺直腰桿地向不良現(xiàn)象說不。

責編: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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