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yè)打假人重復購12只假手鐲
2017-03-15 11:54:00 來源: 揚子晚報

14日,南京建鄴法院對外發(fā)布該院2016年消費者維權糾紛案審判白皮書。該院去年受理此類案件341件,其中審理淘寶購買手鐲拆分訴訟案、鹽水鴨不符合安全標準案被市法院推選為年度十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白皮書指出,消費者維權職業(yè)化趨勢明顯。

分12次購買,分12起訴訟

2016年3月,原告在淘寶網(wǎng)某店鋪分12次購買了手鐲。其中3月18日購買的1只手鐲,支付價款59元。該店鋪的網(wǎng)頁上描述商品材質為“翡翠原石”,并標注為“天然玉鐲子淺綠翡翠手鐲女款a貨玉鐲帶證書玉石送項鏈”。原告在與賣家溝通中,賣家回復“天然緬甸翡翠幾十塊錢是買不到的”、“菠菜綠的顏色原本沒那么好看,后期又加工一下”。原告以相同的理由認為店家構成欺詐,分成12起訴訟要求店鋪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宣傳明顯存在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èi)容欺騙、誤導消費者,法院認定被告的店鋪對原告構成欺詐。原告要求返還貨款59元,并主張增加三倍價款賠償予以支持。對于原告就存在同樣問題的同類型產(chǎn)品分12次購買,分別提起12起訴訟案件要求退貨、退款,并要求在每件案件中均獲得最低500元賠償,根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法院視為原告的12次購買行為與被告店鋪之間構成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原告應獲得的懲罰性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總價款的三倍,對于原告要求在每一個案件中均應分別獲得最低500元賠償?shù)恼埱?,法院不予支持?/p>

蛋白質少1克,賣鹽水鴨的超市賠錢

原告在建鄴某超市購買4個鹽水鴨禮盒,單價52.5元,總價210元,禮盒外包裝上營養(yǎng)成分表顯示,蛋白質含量為19克/100克。原告以該鹽水鴨不符合省衛(wèi)生廳發(f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鹽水鴨》的規(guī)定為由,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210元,并進行10倍賠償,該標準中規(guī)定,每100克鹽水鴨中蛋白質應不小于20克。該案承辦法官、建鄴法院南湖法庭高庭長告訴記者,國家衛(wèi)生行政部門對鹽水鴨并未制定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如果國家地方特色食品的安全標準沒有明確規(guī)定,地方可以制定地方標準。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涉案鹽水鴨蛋白質含量只比地方標準少1克,但超市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判超市退還貨款210元,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2100元。

白皮書提到,建鄴法院審理的消費者權益類糾紛案件,九成以上都是職業(yè)打假人發(fā)起,其目的是為了獲取懲罰性賠償。法院提醒,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根本目的在于凈化市場環(huán)境,作為商家也要杜絕問題商品進入市場,這才是避免敗訴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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