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年遭性侵害,18歲后能否狀告追償?
2016-10-31 22:02:00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題:幼年遭性侵害,18歲后能否狀告追償?

新華社記者楊維漢、白陽、陳菲

3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中,在訴訟時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條規(guī)定引人關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p>

安徽潛山天明小學校長楊啟發(fā)對多名幼女多次實施性侵;河南桐柏縣黃崗鎮(zhèn)村級小學教師楊士付猥褻班上多名女生……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近年來被頻繁曝光。

“對未成年人權益進行特別保護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馬偉說,“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fā)生,特別是在農村地區(qū),大量留守兒童脫離了父母的監(jiān)護,其權益受到侵害的風險增大,現實中出現的問題較多。”

記者在調查中發(fā)現,多種因素造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難以維護自身權益。比如,有的再婚家庭中,性侵加害人就是兒童的監(jiān)護人或長輩;有的兒童面對侵犯,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有的遭受性侵害的女生認為加害人是師長,所以不敢對家里人說;遭猥褻的女童很多是留守兒童,羞于向長輩講述被猥褻經歷。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適時介紹,草案一審后征求意見,有的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提出,受社會傳統(tǒng)觀念影響,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往往不愿、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尋求法律救濟,卻往往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說:“一般開始進行訴訟時效期間起算的期日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且知道或應當知道義務人。但未成年人被性侵的加害人有時可能是其監(jiān)護人,因此要等到其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關系終止時再主張權利比較合適。還有一些受害人因年齡小等原因,不知道自己遭受了性侵或不了解性侵的后果,等到成年后再主張權利比較合適,這也是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如此規(guī)定的一個考慮?!?/p>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給她們成年后尋求法律救濟的一線機會,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作出特別規(guī)定,因此增加了這個條款。

“增加這個條款,表達了一個立法的價值取向:對被性侵的未成年人進行周到的保護。體現了立法機關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高度重視和人文關懷。從立法技術的角度看,進入民法總則的規(guī)則應是一般性規(guī)則,相關內容放到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單行法律最合適,但如果單行法律修訂不易啟動,在民法總則中規(guī)定也可以?!?/p>

民法總則草案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薄叭绻裕保钢軞q作為起算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歲。如果其間有中止、中斷的情形發(fā)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有延長的情形,那么還可以比21歲的時間更長?!蓖踺W解釋說。

馬偉還建議,在目前二審稿的基礎上再增加規(guī)定,“受害人與加害人處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中的,其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并且脫離家庭共同生活關系之日起計算?!?/p>

社會公眾了解的幼女遭受性侵的案件,大多是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而民法總則草案中規(guī)定的則是民事權利的救濟途徑。在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可以附帶民事賠償,專家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已經搜集了很多證據,能夠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但是如果刑事追溯期已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時,被侵害方的舉證責任就會重一些。因為18歲成年后,性侵案件已經經過了比較長的時間,再尋找物證和證人相對較難,很多證據都滅失了。專家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調取證據,同時刑法等法律也應當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角度做一些相應調整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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