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劫持公交車案一審宣判
2016-06-30 10:32:00 來源: 人民法院網(wǎng)

今天下午,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濟南“7·12劫持公交車案”,一審認定被告人劉某犯劫持汽車罪,當庭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因與他人有債務糾紛,欲與對方在濟南市歷下區(qū)泉城路附近協(xié)商解決。2015年7月12日17時許,劉某步行來到濟南市中心醫(yī)院南門西側的公交站牌處時,產(chǎn)生了劫持一輛公交車將其送到泉城路的想法。

當日17時10分,公交車司機董某駕駛K52路公交車在該站??浚瑒⒛成宪嚭笫褂秒S身攜帶的尖刀頂在司機腰部,脅迫司機直接將其送到泉城廣場且中途不能停車,后在司機要求下同意讓車上其他乘客下車。當車輛行駛至濼源大街銀座橋附近時,劉某被司機董某、未下車的乘客李某和公安人員制服。

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他曾借錢給劉某,2015年7月11日劉某給他發(fā)短信讓他第二天去拿錢。7月12日下午劉某見到他說沒弄到錢。為了讓劉某盡快還錢,張某對其進行了恐嚇。案發(fā)當日下午約15點30分,張某在山大路口見到了劉某,張某送劉某到了科技市場老營業(yè)廳,劉某說去找朋友取錢就離開了,之后再打電話就沒有人接聽了。

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人劉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脅迫方法劫持汽車,其行為已構成劫持汽車罪。劉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劉某系初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劉某經(jīng)山東省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且沒有其他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但劉某經(jīng)鑒定系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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