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老人被狗撲倒致肱骨骨折,半年后因心力衰竭去世,家屬索賠竟稱......
楚天都市報2月28日訊七旬老人散步時被金毛犬撲倒導致肱骨骨折,住院25天,產(chǎn)生費用11萬余元。半年后,老人再次入院因心力衰竭去世。家屬稱老人去世與半年前的“狗撲倒”有直接聯(lián)系,索賠40余萬。漢陽法院認定,老人被狗撲倒受傷與死亡之間參與度為3%,狗主人應賠付前期醫(yī)療費用11余萬元及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等費用8000余元。近日,武漢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在漢陽某小區(qū)開店的黃某養(yǎng)了一只大型金毛犬,2016年4月5日下午,黃某讓其店員幫忙在小區(qū)周圍遛狗,在遛狗時由于沒有系繩,與正在散步的李婆婆相遇,金毛犬將其撲倒摔傷,事發(fā)后黃某帶李婆婆到醫(yī)院治療。李婆婆被確診為肱骨骨折,需住院治療,黃某墊付了8000元醫(yī)療費。25天后,李婆婆出院,治療費用合計11萬余元。同年10月,李婆婆因病到醫(yī)院治療,被診斷為心力衰竭,于同月因呼吸循環(huán)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李婆婆的兒子周某找到黃某,認為其母的去世與被黃某狗撲傷有直接關系,要求黃某賠償李婆婆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46萬余元。雙方因賠償金額協(xié)商不一致,周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3月,漢陽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李婆婆被狗撲傷后的傷殘等級,以及李婆婆被狗撲傷與其死亡原因進行因果關系及參與度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李婆婆因嚴重肝功能障礙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不排除被狗撲倒受傷后因營養(yǎng)不良導致肝臟疾病進展有一定加促作用,考慮參與度為1%-5%。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婆婆住院期間產(chǎn)生醫(yī)療費用11萬余元應由黃某承擔。另外,基于本案事實和司法鑒定意見,酌情認定李婆婆被狗撲倒受傷與死亡之間參與度為3%,黃某應賠償李婆婆第二次住院治療至死亡期間產(chǎn)生的經(jīng)濟損失7470元與家屬精神損失費1500元。
原告周某認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案例的精神,本案不應考慮參與度,應全部支持死亡賠償金,一審判決賠償金過低,于是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
近日,武漢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是否應考慮參與度的問題,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依據(jù)充分,程序合法,結論合理,一審予以采信并無不妥。另外,上述指導案例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賠償,而本案為飼養(yǎng)動物損害賠償,并非同一類型,綜上所述,周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