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七旬老人等公交被軋 保險賠了17萬
楚天都市報訊七旬老人乘公交,上車前不慎摔倒,被公交車后輪碾軋,致下肢受傷截肢。交警認定當事人雙方均無責,最后經武漢市硚口區(qū)法院審理,判令保險公司賠付17萬余元。
2017年5月,牟老漢在硚口區(qū)某公交站臺等公交車。公交車進站后,牟老漢隨車行走,不慎摔跌在站臺前的公交專用車道內,下肢被公交車后輪軋傷。事故發(fā)生后,公交車司機宋師傅將牟老漢送至醫(yī)院救治。而后,硚口交警通過調查取證,對這起交通事故出具了事故認定報告,認定在這次事故中,宋師傅和牟老漢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違法過錯,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同年8月底,牟老漢出院,這起事故導致牟老漢左小腿截肢,經司法鑒定傷殘程度為七級。
雖然公交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前期保險公司墊付了2萬元醫(yī)藥費,但在牟老漢后期治療費用以及傷殘賠償金等賠償責任的分擔上,幾方又發(fā)生了爭議。于是,牟老漢將司機宋師傅、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告上了硚口區(qū)法院。
今年7月庭審時,牟老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各項損失38萬余元。公交公司認為,這起事故中,司機宋師傅被認定沒有責任,因此不同意賠償。保險公司則表示同意在無責范圍內賠償,并要求牟老漢返還前期墊付的醫(yī)療費用。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了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法院認為,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主要依據(jù)是當事人在事故中的“過錯”,此“過錯”等同于交通違法行為。在本案中,牟老漢受傷屬于多種因素共同導致的結果。首先,牟老漢自己隨車行走不慎摔倒,未盡到注意安全的義務,是致使自己受傷的主要原因,因此自己要承擔主要責任。司機宋師傅在駕駛公交車輛進站時,沒有注意觀察周邊行駛環(huán)境,是致使牟老漢受傷的次要原因,因此也要承擔一定責任。鑒于宋師傅在事故中屬于履行職務行為,故宋師傅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公交公司承擔。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的無責范圍內賠償問題。法院認為,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是法定的,其免責事由僅指“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這一種情況,即所謂的“碰瓷”,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免責。因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共計賠償牟老漢17.56萬元,公交公司賠償牟老漢1440元。硚口法院宣判后,牟老漢和保險公司提起了上訴。
今年10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
責編:劉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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