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交通大隊依法公告處置一批因交通違法被扣留未接受處理車輛
2018年元月10日,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qū)交通大隊在交管局政務網(wǎng)站公告處置一批因交通違法被扣留,經(jīng)通知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擬將公告處置的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請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持相關憑證到交通大隊接受處理。
處置公告詳情請查看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政務網(wǎng)站,網(wǎng)址:http://jgj.wuhan.gov.cn/wfcl/41365.jhtml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內(nèi)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xù),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jīng)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王淼 通訊員 董冠男)
(責編 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