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詳解承包經營權再分離
2013-12-30 12:01:37 來源:半島都市報

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要不斷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xiàn)形式,落實集體所有權、穩(wěn)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孫英輝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農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正式提到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層面,此舉將釋放巨大改革紅利。

孫英輝表示,上世紀80年代初,我國建立分包到戶的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承包經營權從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離,實現(xiàn)“一權變兩權”。目前,大量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yè)轉移,農村社會結構深刻變動,農業(yè)規(guī)?;洜I要求土地流轉,改變“人均一畝三分地”土地細碎化現(xiàn)象。而很多農民擔心承包經營權流轉出去,就要不回來了,寧撂荒不流轉?!坝刑餆o人種”、“有人無田種”并存,嚴重影響資源配置效率。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次分離,是對農村經營主體變化、農地流轉等生產力發(fā)展要求的適應性調整,有利于農村生產力解放。

孫英輝介紹,二次分離是在農村經濟不斷發(fā)展背景下 ,適時調整土地產權關系,改善土地資源分配結構的內在要求,是農村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fā)展而產生的變革。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承包”和“經營”兩個要素,由土地承包經營權派生出承包權和經營權。承包人可以轉包、出租等方式讓與土地經營權,同時不改變土地承包關系。

孫英輝說,承包經營權一次分離激活了“人”(農民)的積極性,推動了農村生產力大解放。承包經營權二次分離將激活“物”(農地)的靈活性,促使農村生產力發(fā)展再一次飛躍。在承包權更加穩(wěn)固前提下,經營權流轉滿足了農民離土離鄉(xiāng)或留土離鄉(xiāng)訴求,有利于解決“地從哪來、地由誰種、地怎么種”問題,促進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培育,更有效保護耕地紅線。首先要盡快完成賦權。以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為契機,全面明晰和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產權歸屬清晰是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只有通過登記發(fā)證,將各類不動產權利確認和固定下來,不動產產權改革和不動產市場交易、流轉才能進行。

孫英輝說,當務之急是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有關內容,明確承包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內容、性質、內涵及法律關系。強化承包經營權二次分離與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賦能等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系統(tǒng)性 、協(xié)同性,確保改革紅利最大釋放。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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