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終頒布 力度不足跟不上市場
2017-04-17 09:29:00 來源:綜合
■本報見習記者 龔夢澤

4月14日,商務部發(fā)布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據記者了解,這是實施長達12年之后,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迎來的第一次修改。而2005年開始實施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則同時廢止。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lián)席會秘書長崔東樹認為,新《辦法》實質上打破了品牌授權為核心的4S模式,為多種模式并行的汽車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證,汽車流通和后市場多元化競爭的時代某種程度上真正開始。

然而,盡管如此,新《辦法》仍沒有“一步到位”地放開所有束縛,不少細則都是以留有余地的非強制性建議形式提出。

有專家認為,在經歷了近年來經銷商關門轉型、車企調整補貼政策、汽車電商平臺興起以及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等新模式、新業(yè)態(tài)的發(fā)展之后,姍姍來遲的《辦法》似乎又滯后于了市場的腳步。

重構汽車經銷模式

事實上,從2005年《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推出,到2008年因整車廠與經銷商矛盾頻發(fā)被傳出修訂,再到2017年2月20日新《辦法》審議通過, 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舊辦法的更替整整經歷了12年之久。這些年來,各方利益矛盾以及廠商與經銷商的業(yè)態(tài)早已發(fā)生巨大變化。

近年來,依靠授權經銷的政策優(yōu)勢,車企成為了這些年來汽車產業(yè)鏈中最大的受益方,另一方面,國內不少汽車經銷商卻賣車不賺錢,甚至越賣越賠,在虧損邊緣苦苦掙扎。

根據新規(guī),新《辦法》首先取消了單一授權模式,推進多樣化的銷售模式,不再強制性要求品牌授權,而是實行授權和非授權兩種模式并行。

其次,新《辦法》打破了區(qū)域銷售限制。新規(guī)稱,經銷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三是新《辦法》規(guī)范了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交易行為。比如禁止供應商單方約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多品牌經營轉售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充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新規(guī)規(guī)定,供應商不得對經銷商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不得限制經銷商為其它供應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務。

最后,新《辦法》取消了總經銷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了事中、事后的監(jiān)管,采用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jiān)督檢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責任方面,新《辦法》規(guī)定違反以上相關規(guī)定,將給予責任主體警告或1萬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這種懲罰力度對于動輒凈利潤過億元的汽車集團和經銷商公司來說似乎聊勝于無,恰似溫柔一刀。

經銷商“遲來的春天”?

事實上,汽車行業(yè)的產業(yè)鏈之長、利益鏈條之復雜眾所周知,這也直接導致了過去數年《辦法》遲遲不能出臺。也鑒于此,新《辦法》并沒有“一步到位”地放開所有束縛,不少細則都是以留有余地的非強制性建議形式提出。

有經銷商負責人就向記者反映,以前廠商授權的模式由主機廠從硬件、資金、信息全方位為經銷商提供金融支持和客戶管理系統(tǒng)等,盡管“鎖死”了經銷商,但由于供應鏈閉環(huán)也就從某種程度上保障了經銷商的獲客。現(xiàn)如今,盡管主機廠對經銷商的控制權看似削弱,但經銷商對于主機廠的博弈籌碼實際上也沒有顯著增加。

比如,對于新規(guī)第二十四條提到的“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yè)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qū)”的相關表述,該經銷商負責人就反映,該規(guī)定不具備可操作性且對汽車廠商沒有有效約束。

他提到,目前國內的主要大經銷商集團都經營多品牌4S店,如果某經銷商準備申請某品牌的授權時,不主動在申請中承諾具備備件銷售及售后服務能力,汽車廠商可以不批準,這對于限制經營其他品牌的商品,完全沒有效果。

而對于限定不合理經營場地面積這一條款,該負責人表示“什么叫不合理,量化的評判標準又是什么?對于干涉人力資源等事項,前面有要求廠商對經銷商人員提供培訓的要求,廠商自然而然就會設置培訓通過的條件來予以人為設卡?!?/p> 事實上,類似的疑問還有很多。如新《辦法》在第十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銷售的汽車,或者未經境外汽車生產企業(yè)授權銷售的進口汽車”時,只需要“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提醒和說明”,并“書面告知向消費者承擔相關責任的主體”。

然而,在業(yè)內人士看來,如果不是授權的經銷商,單個店做出的承擔責任承諾,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難有可信度的,期待通過這一點來打破4S店銷售的單一模式很難行得通,新《辦法》力度不足,政策仍滯后于市場。

“品牌授權模式下可靠的產品和配件質量、規(guī)范的管理和流程等等優(yōu)勢能否延續(xù),是流通領域經營者能夠贏得消費者的關鍵?!贝迻|樹認為,新《辦法》對于銷售市場秩序的規(guī)定,對于廠家和經銷商關系的良性發(fā)展盡管有益,但是對于解決當下汽車市場出現(xiàn)的問題,依然重在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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