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yè)組織)這些社會組織中,該如何區(qū)分慈善捐贈和民事贈與?對這個問題大家都非常困惑,其實,慈善捐贈與民事贈與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正確認識和理解兩者的異同才能正確適用于慈善組織,從而有效預防慈善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風險。
兩者的含義和特點
慈善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也就是說慈善捐贈是指捐贈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將其財產贈與受贈人,受贈人接受的一種活動。慈善捐贈的特點: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
民事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也就是說民事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民事贈與的特點:必須是自己的財產、自愿、無償。
兩者的相同點
贈與行為慈善捐贈和民事贈與在本質均屬于贈與行為,慈善捐贈是贈與的一種形式,是有條件的贈與,既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實施的贈與,是一種特別的贈與。
雙方行為慈善捐贈和民事贈與兩者均是雙方的行為,必須是捐贈人(贈與人)和受贈人對財產轉移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同意均無法成立合同關系。
無償行為慈善捐贈和民事贈與均為無償行為,慈善捐贈是贈與的一種特殊形態(tài),需符合“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要件。也就是說贈與人(捐贈人)處分其財產不得從受領財產方獲得任何對價。
自愿行為慈善捐贈和民事贈與雙方當事人都必須是自愿的,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贈與(捐贈)和接受過程中都是自愿的,不得強迫贈與方實施贈與(捐贈),也不得強迫財產受領人接受贈與(捐贈)。慈善法規(guī)定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這正體現(xiàn)了捐贈的自主、自愿原則。
兩者的不同點
目的和用途慈善捐贈必須是基于慈善目的,進行慈善活動,也就是說用途應當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慈善捐贈是為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利益服務,目的具有為公性,而民事贈與則不受該目的限制。
民事贈與是為特定私人的利益服務,民事贈與的受贈人接受受贈財產后,受贈人可以自由處分,沒有必須將受贈財產用于公益慈善事業(yè)的要求。
現(xiàn)實中,捐贈人雖然可以直接向受贈人實施資助或對個人求助行為進行捐助,但此類捐助并非《慈善法》意義上的慈善捐贈,是屬于民事贈與的行為。
受贈人與受益人慈善捐贈中,慈善捐贈的受贈人只能是慈善組織或者受益人,受贈人相對于民事贈與的受贈人范圍要窄。受益人方面,捐贈人除了直接向受益人進行捐贈外,受益人和受贈人往往為不同主體,慈善捐贈的受益人一般情況下是慈善組織的服務對象,捐贈人在捐贈前甚至不知道受益人是誰。
民事贈與的受贈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民事贈與的受益人和受贈人一般為同一主體。
適用法律慈善捐贈應當優(yōu)先適用《慈善法》《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等特別法的規(guī)定,特別法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應一般法的規(guī)定。
民事贈與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是否允許撤銷慈善捐贈具有公益性,法律規(guī)定具有公益性的慈善捐贈行為一般是不可撤銷的。
民事贈與在財產所有權轉移前贈與人一般可以撤銷贈與。
受監(jiān)督程度慈善捐贈中受贈人不僅接受來自于捐贈人的監(jiān)督,還要接受監(jiān)管部門、社會大眾等第三方的監(jiān)督。
民事贈與僅涉及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的關系,無須接受第三方的監(jiān)督。
稅收優(yōu)惠慈善捐贈中捐贈人和受贈人一般可以享受稅收優(yōu)惠,具體是指向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捐贈的捐贈人可以進行稅前抵扣。
民事贈與是為私人利益服務,贈與人不享受稅收優(yōu)惠,受贈人接受捐贈應依法納稅。
需要注意的是:捐贈人是否通過慈善組織捐贈,其享受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可能存在不同。通過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實施捐贈,捐贈人可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捐贈財產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比例內予以稅前扣除,超額部分還可結轉到下一年度甚至更久。
而捐贈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贈,與民事贈與并無多少差別,捐贈人則除特殊例外情形外,一般由于無法獲得捐贈票據(jù),很難獲得稅前扣除和其他稅費減免,受益人也很難依據(jù)慈善法獲得稅收優(yōu)惠。
(張凌霄 本報記者 王杰整理 本文作者張凌霄律師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主任)